調解協議英文解釋翻譯、調解協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分詞翻譯:
調解的英語翻譯: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經】 conciliation; mediation
協議的英語翻譯:
agree on; agreement; confer; deliberation
【計】 protocol
【經】 agreement; assent; composition; treaty
專業解析
調解協議 (Mediation Agreement) 指在第三方調解員(Mediator)的主持和協助下,糾紛當事人(Disputing Parties)自願協商,就解決彼此之間争議的内容、方式、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書面合意文件。它是調解程式成功的結果體現,承載着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共同意願。
核心法律内涵與要素:
- 自願性 (Voluntariness):調解協議的達成必須完全基于當事人的真實、自主意願。調解員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任何條款,協議内容反映的是當事人自行談判和相互妥協的結果。這是調解區别于訴訟和仲裁的根本特征。
- 協商性 (Negotiated Nature):協議内容是雙方當事人通過溝通、協商、讨價還價最終确定的解決方案。它可能不完全符合任何一方最初的訴求,但代表了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 約束力 (Binding Effect):
- 合同效力 (Contractual Effect):調解協議本質上是一份民事合同。一旦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協議上籤字或蓋章,該協議即對籤署各方産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 司法确認後的強制執行力 (Enforceability after Judicial Confirmation):根據中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人民法院依法确認調解協議有效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使得調解協議具有了等同于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 内容明确性 (Clarity of Content):一份有效的調解協議應當清晰、具體地載明以下核心内容:
- 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稱、住所等)。
- 糾紛的主要事實和争議焦點。
- 各方達成一緻的具體權利義務安排(如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行為約束等)。
- 協議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
- 協議生效的條件(通常為籤字/蓋章時生效)。
- 當事人、調解員簽名/蓋章及籤署日期。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調解筆錄 (Mediation Record):僅記錄調解過程中的陳述、證據展示等,不具有确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效力或強制執行力。
- 和解協議 (Settlement Agreement):範圍更廣,可在訴訟、仲裁或自行協商中達成。調解協議是特定在調解程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
- 法院判決/仲裁裁決 (Court Judgment/Arbitral Award):由審判機關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具有直接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需經司法确認程式才能獲得同等執行力。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作為主管全國調解工作的政府部門,其官方網站發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和指導性文件是理解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最權威依據。特别是對《人民調解法》的釋義和解讀。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網 - 政策法規、人民調解欄目)
- 最高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發布的司法解釋(如《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确認程式的若幹規定》)、典型案例和指導意見,明确了調解協議司法确認的條件、程式和效力,是實踐操作的關鍵指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 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欄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People's Med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該法(特别是第三十三條)是規定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尤其是司法确認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據。 (來源:中國人大網 - 法律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相關條款(如特别程式章節關于司法确認的規定)為調解協議的司法确認和執行提供了程式法保障。 (來源:中國人大網 - 法律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解決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其定義和法律特征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定義
調解協議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争議及權利義務關系自願達成的協議,需經法院确認其合法性。其本質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書面記錄,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依據。
二、法律依據與核心要素
- 自願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協議必須基于雙方自願,禁止強迫,且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 擔保條款有效性
若協議約定由一方或案外人提供擔保,法院應當允許。
- 内容要求
需明确當事人身份、權利義務、履行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三、與民事調解書的區别
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原始文件,而民事調解書是法院根據協議制作的正式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無效情形
法院對以下調解協議不予确認:
- 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
- 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
五、社會作用
調解協議體現了"以和為貴"的傳統理念,通過非對抗方式化解糾紛,彌補成文法滞後性,適應現代社會複雜矛盾解決需求。
(注:如需具體協議模闆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4、6的原始内容)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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