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經】 prerogation; privilege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經】 immunity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特權與豁免權”(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指特定主體基于國際法或國内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保障。該概念具有明确的層級劃分與適用場景:
1. 外交特權(Diplomatic Privileges)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1條,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司法管轄豁免、館舍不可侵犯權及免稅待遇。英語對應術語"diplomatic immunity"特指使節在刑事管轄中的絕對豁免,如《美國外交關系法》第254條規定的使館車輛免于搜查權。
2. 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第5條确立"state immunity"原則,規定外國元首、政府財産不受他國民事訴訟管轄。該原則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明确包含"免于司法程式"與"財産執行豁免"雙重内涵。
3. 國際組織豁免(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聯合國憲章第105條賦予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職能性豁免,如世界衛生組織官員在執行公務時享有作證豁免權。此特權範圍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中限定為"官方職務行為"。
4. 議會豁免(Parliamentary Immunity)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5條規定的全國人大代表非經許可不受逮捕權,對應英語術語"legislative immunity",在英美法系中體現為《美國憲法》第1條第6款的"國會辯論免責特權"(Speech or Debate Clause)。
5. 作證豁免權(Testimonial Privilege) 普通法體系下的"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律師-客戶保密特權)與"doctor-patient privilege"(醫患保密特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中體現為近親屬拒證權。
定義:特權指某些個人或群體基于身份、地位、職位或資源享有的特殊權利或優待,使其在特定領域擁有超越普通人的優勢。
主要特征:
定義:豁免權是法律賦予特定主體在特定情形下免除責任、義務或法律追責的權利,屬于特權的一種具體類型。
主要分類:
外交豁免權
律師職業豁免權
其他類型
維度 | 特權 | 豁免權 |
---|---|---|
範圍 | 涵蓋社會、經濟、政治等 | 集中于法律責任的免除 |
主體 | 個人或群體 | 特定職業或身份(如外交官、律師) |
法律依據 | 可能無明确條文 | 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 |
示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外交豁免權的具體條款或律師豁免權的國際規定,可參考(使館特權)或(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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