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dʒʌ'stɪʃəbəl/ 美:/'dʒʌs'tɪʃɪəbl/
adj. 可在法庭裁決的;應受法院審判的
That offence is not justiciable in a federal court.
那種過錯不在聯邦法院受理範圍内。
My friend says that offence is not justiciable in a federal court.
我的朋友說那種違法行為不受聯邦法院之管轄。
The right to health is justiciable in some degree analyzing from the three angles of its nature, the limited resource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從權利性質、資源限制及分權原則三個方面來看,健康權在一定層面上是可訴的。
justiciable(可訴的)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某一事項或争議具備由法院審理和裁決的資格。其核心含義在于該事項符合司法管轄的條件,能夠通過法律程式解決,而非屬于政治問題、抽象假設或缺乏具體法律依據的訴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司法裁決性
指争議涉及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存在可適用的法律标準供法院裁判。例如,當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決定侵犯其法定權利時,該争議即具備可訴性,法院可依據相關法律審查其合法性 。
來源:美國司法部《行政程式法指南》
排除非司法性問題
若争議涉及政治決策(如外交政策)、抽象理論争議,或缺乏明确法律依據的訴求,則屬于“不可訴”(non-justiciable)。例如,法院通常不受理要求審查立法政策合理性的訴訟 。
來源: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案件需基于已發生或緊迫的實際損害,而非假設性問題。例如,合同違約導緻的直接經濟損失構成可訴争議。
争議須有現行法律規範作為裁判依據。如憲法權利、成文法條款或判例原則均可提供裁判基礎 。
來源:Legal Dictionary《布萊克法律詞典》
justiciable 的本質是司法機構對争議的“可接納性”,要求争議具備具體事實、法律依據及可裁決性。該概念劃定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的界限,是法治體系中保障權利救濟的基礎原則。
justiciable 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描述某事項是否屬于法院的受理或裁決範圍。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源于法語,在英語中作為形容詞使用,表示“可在法庭裁判的”或“應由法院審理的”。例如,若一項争議屬于法律問題且符合法院受理标準,則稱為justiciable dispute(可訴争議)。
不同語言中含義略有差異,例如西語中強調“應受審判的”,而法語更側重管轄權的歸屬。建議結合具體法律體系理解其應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案例或術語對比,可參考來源網頁(如、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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