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认的规律。 鲁迅 《准风月谈·同意和解释》:“这种解释的作用,在于制造自己威权的宗教上,哲学上,科学上,世界潮流上的根据,使得奴隶和牛马恍然大悟这世界的公律,而抛弃一切翻案的梦想。” 瞿秋白 《文艺论辑·论翻译》:“书面上的白话文,如果不注意 中国 白话的文法公律,如果不就着 中国 白话原来有的公律去创造新的,那就容易走到所谓‘不顺’的方面去。”
公律是一个复合词,由"公"与"律"组合而成。从汉语构词法分析,"公"指公共、普遍,如《说文解字》释"公"为"平分也",引申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律"本义指音律标准,《尔雅》注"律,法也",后指规范、准则。二者结合后,"公律"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客观规律或法则,多用于哲学、社会学领域指代事物发展的必然性规则。
在具体语境中,"公律"可对应现代汉语的"公理"或"普遍规律"。例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将"公理"解释为"经过人类长期实践检验而公认的真理",这与"公律"强调的普适性特征相通。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当代汉语书面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见于特定学术文献中。
“公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公认的规律”,多用于描述被广泛接受或普遍遵循的规则或法则。以下是详细解释:
社会科学领域
例如鲁迅在《准风月谈·同意和解释》中提到,某些解释通过构建宗教、哲学等依据,使人们认识到“公律”并放弃反抗()。
语言学研究
瞿秋白在讨论白话文时指出,需遵循“中国白话的文法公律”,否则可能导致表达不顺()。
若需进一步探究具体语境中的用法,可参考鲁迅、瞿秋白相关著作的原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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