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家财产;公共6*产业。《清史稿·食货志一》:“ 雍正 初,清理旗地,令颁帑赎回。凡不自首与私授受者,胥入官为公产。” 严复 《辟韩》:“西洋之言治者,曰:国者斯民之公产也。王侯将相者,通国之公僕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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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産(gōng chǎn)是“公产”的繁体写法,指属于国家、集体或公共团体所有的财产或资源。其核心含义强调所有权归属的公共性,与“私产”(私有财产)相对。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分义项详细解释:
公有财产
指不属于个人私有,而归国家、政府、公共机构或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
例:《礼记·礼运》中“天下为公”的理念,隐含对公产共享的早期构想(“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古代特指公廨田、官田
唐宋时期,“公产”常指官府所有的田产,其收益用于行政开支或公共事务。
例:《唐会要》载“凡京诸司有公廨田”,此类田产属典型公产。
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资产
现代法律体系中,公产受特殊保护。例如《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公产),禁止侵占或破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7条、第250条。
社会学中的共有资源
指社区或群体共同管理、使用的资源(如村社林地、公共牧场),需通过集体协商维护其可持续性。
例: 传统村落中的“族田”“祠田”属宗族公产,收益用于祭祀、助学等公共事务。
公产强调所有权归属公共主体,私产则归属个人或私营实体。公产的处置常受公共利益限制(如不可任意买卖),而私产享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共有财产属多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如夫妻共有房产),而公产的主体是抽象公共实体(如国家、集体),非具体自然人。
(注:因知识库未提供可引用网页链接,此处仅标注文献名称,建议读者通过权威出版社或官方法律数据库查阅原文。)
“公産”是汉语词汇,其繁体写法在简化字中为“公产”,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指公共财产或公共产业,属于全体人民、集体或国家所有,强调财富的公有属性。例如国家资源、公共设施等均属于公产范畴。
二、词源与历史背景
三、使用场景
四、近义词与反义词
五、例句参考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文或历史案例,可进一步查阅《清史稿·食货志》或严复相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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