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狱讼案件。《孔子家语·刑政》:“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书·无逸》“则若时,不永念厥辟” 唐 孔颖达 疏:“君人者察狱必审其虚实,然后加罪,不长念其为君之道,谓不审察虚实也。”
“察狱”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由“察”与“狱”组合而成。从词源结构分析,“察”本义为详审、细究,《说文解字》释为“复审也”,引申为审查、调查;而“狱”在古汉语中指诉讼案件或监狱,《周礼·秋官》郑玄注称“争罪曰狱”。因此“察狱”的完整含义是指对刑事案件进行详细审理、查明真相的过程。
该词常见于古代司法文献,如《礼记·月令》载“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其中“省囹圄”即包含察验监狱状况的职能。唐代法典《唐律疏议》更明确规定“凡察狱之官,皆须亲阅案卷,验诸证信”,强调司法官员需亲自核查证据的职责。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7卷第1124页将其定义为“审理案件,尤指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引《清史稿·刑法志》中“凡察狱,必验五听”的司法原则,说明该词承载着中国传统的司法审查制度内涵。
参考资料
“察狱”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审理狱讼案件,具体解释如下:
“察狱”指对刑事案件或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审理的过程,强调通过仔细调查和核实证据来判定案件真相。该词常见于古代司法文献,例如:
察(chá)
意为“仔细查看、调查”,如《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复审也”,引申为审慎核查真相。
狱(yù)
原指诉讼案件,后也指监禁场所(如监狱)。《周礼·大司徒》注:“争罪曰狱”,即涉及罪责的纠纷称为“狱”。
古代司法体系中,“察狱”体现了对案件审理的严谨态度,需通过“三讯”(询问群臣、群吏、万民)确保公正。该词也反映了儒家思想中“明德慎罚”的治理理念。
如需进一步了解“狱”的字形演变或古代司法制度,可参考汉典()及《说文解字》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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