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person of public law; public corporation; public juristic person
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是指依据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设立,以履行公共职能、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实体。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法定性与独立性,区别于以私人利益为主的私法人(Private Legal Person)。
公法人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授权设立,其成立、变更和解散均受公法规范约束。例如中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需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 。
核心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或管理公共事务(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权力来源具有强制性(如行政授权)。典型代表包括公立大学、政府基金、公共事业机构等。
拥有独立财产、诉讼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能力,但在重大决策上受主管机关监督(如预算审批、人事任免)。
分类体系 | 中国典型类型 | 英美法系对应概念 |
---|---|---|
机关法人 | 各级政府机关 | Governmental Corporation |
事业单位法人 | 公立医院、研究所 | Public Authority |
特别法人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 | Statutory Corporation |
国家博物馆等机构脱离行政机关,实行绩效管理,保持公益目标。
依法设立的公共医疗基金,享有税收豁免与强制参保权。
权威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制度(全国人大立法释义)
- 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章行政主体
- OECD报告《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Bodies》(2015)
公法人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定义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总结如下:
公法人指基于国家意志或法律授权设立,以实现公共目标或履行政府职能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体。例如国家、地方自治团体等(如农田水利会)。
维度 | 公法人 | 私法人 |
---|---|---|
设立依据 | 公法(如行政法) | 私法(如民法、公司法) |
设立主体 | 国家或公共团体主导 | 私人自愿组织 |
职能范围 | 行使公权力或公共职能 | 追求私人目的(如营利) |
财产来源 | 公共财政或法律授权 | 私人出资或经营收益 |
公法人的认定标准在学界存在争议,例如是否以“依公法设立”或“承担公共职能”为核心判断依据。实践中,其身份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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