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person of public law; public corporation; public juristic person
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是指依據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設立,以履行公共職能、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實體。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法定性與獨立性,區别于以私人利益為主的私法人(Private Legal Person)。
公法人必須由法律或行政法規直接授權設立,其成立、變更和解散均受公法規範約束。例如中國的事業單位法人需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設立 。
核心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或管理公共事務(如教育、醫療、基礎設施),權力來源具有強制性(如行政授權)。典型代表包括公立大學、政府基金、公共事業機構等。
擁有獨立財産、訴訟主體資格及責任承擔能力,但在重大決策上受主管機關監督(如預算審批、人事任免)。
分類體系 | 中國典型類型 |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
---|---|---|
機關法人 | 各級政府機關 | Governmental Corporation |
事業單位法人 | 公立醫院、研究所 | Public Authority |
特别法人 | 基層群衆自治組織(村委會) | Statutory Corporation |
國家博物館等機構脫離行政機關,實行績效管理,保持公益目标。
依法設立的公共醫療基金,享有稅收豁免與強制參保權。
權威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法人制度(全國人大立法釋義)
- 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五章行政主體
- OECD報告《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Bodies》(2015)
公法人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定義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總結如下:
公法人指基于國家意志或法律授權設立,以實現公共目标或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體。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如農田水利會)。
維度 | 公法人 | 私法人 |
---|---|---|
設立依據 | 公法(如行政法) | 私法(如民法、公司法) |
設立主體 | 國家或公共團體主導 | 私人自願組織 |
職能範圍 | 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職能 | 追求私人目的(如營利) |
財産來源 | 公共財政或法律授權 | 私人出資或經營收益 |
公法人的認定标準在學界存在争議,例如是否以“依公法設立”或“承擔公共職能”為核心判斷依據。實踐中,其身份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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