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on rights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经】 power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共同权力”对应的英文表述为“joint power”或“common authority”,特指两个及以上主体对特定事务享有的并行管理权限。这一概念在法律文书翻译中需注意三个核心维度:
权利主体复合性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joint power”强调权力行使需多方主体共同实施,如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需双方签字生效。该特征区别于“单独授权”(sole authority)的单方决策模式。
法律效力边界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指出,共同权力在英美信托法中常表现为共同受托人(co-trustees)对信托资产的协同管理义务,任何单方处置行为可能构成越权(ultra vires)。
国际法延伸应用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涉及的“共同全权证书”(joint full powers)制度,要求缔约方代表需持有经共同认证的授权文件,体现国家间权力制衡机制。
专业翻译实践中需警惕与“共有权”(co-ownership)的概念混淆。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词条对比,前者强调管理行为的协同性,后者侧重财产权益的份额分配。国际仲裁领域常见错误译例包括将“joint power of attorney”误译为“共同授权书”而非精准的“联合委托书”,此类术语差异可能引发法律效力争议。
“共同权力”(共权)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以下是综合不同来源的详细分析:
共同掌权
源自古籍《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的表述,指多人或群体共同掌握权力,强调权力分配的协作性。例如“人主安能与其臣共权以为治?”即君主与臣子共同治理国家。
社会层面的权力属性
现代语境下,共权被视为与“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并列的第三种权力属性,代表社会群体在公共事务中参与决策和执行的权力,强调社会力量的制衡作用。
提示:以上解释综合了古籍和现代理论,实际使用需结合具体领域(如政治学、管理学)进一步分析。部分参考资料权威性较低,建议通过权威文献验证具体语境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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