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cause and injur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cause; bring about; generate; issue in; lead; reflect on; result in
【法】 bring; result in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医】 lesion; nuisance
【经】 damage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共同导致损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相结合,直接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法律事实。其核心构成要件与英文对应表述如下:
“共同” (Joint)
指多个独立行为主体基于共同过失(joint negligence)、共同故意(concerted action)或行为关联性(contributory acts),其行为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用力。例如:工厂违规排污与监管机构失职共同造成河流生态破坏。
“导致” (Causing)
强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proximate cause)。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需满足“若无此行为,则损害不会发生”的条件(but-for test)。
“损害” (Damage/Harm)
涵盖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财产损失(property damage)及法定权益侵害(infringement of legal rights),需具有可量化性。
Jointly Causing Damage
在普通法系中,该术语对应 joint tortfeasance(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即任一责任人均可能被要求全额赔偿。
区别于相似概念
Concurrent negligence(竞合过失)强调多个独立原因导致同一损害,而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侧重受害人自身过失减轻加害人责任。
生产商设计缺陷与销售商未警示共同引发消费者伤亡。
驾驶员超速与道路维护疏漏叠加导致重大事故。
多家企业排放污染物协同作用引发生态灾难。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可引用链接,以上来源标注依据法律术语通用权威文献,实际写作中建议补充具体可访问的在线法律数据库链接,如Westlaw或北大法宝相关条目。)
共同导致损害(或称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因共同过错或行为关联性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结果的法律行为。其核心规则和解释如下:
基本概念
共同导致损害包括两类情形: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168-1172条,明确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适用条件()。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多人实施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时,全体承担连带责任;若能证明损害非己方造成,可免责()。
受害人过错影响
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如需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3、4、7的原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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