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订立契约的答辩英文解释翻译、否认订立契约的答辩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non est factum
分词翻译:
否认的英语翻译:
deny; disaffirm; disavow; negate; renounce; repudiate; sublate; traverse
【医】 negation
【经】 disaffirmance
订立契约的英语翻译:
【法】 covenant; enter into a bond; enter into a contract
答辩的英语翻译:
answer; rejoin; rejoinder;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法】 ad respondendum; answer; answer the charge; comment on appeal; defence
defend oneself; paper book; plea; plea in abatement; plead; rejoinder
render an account of; reply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否认订立契约的答辩”指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主张双方曾达成合同(契约)关系而提出的反驳主张,核心在于被告声称从未与原告就特定事项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详细含义及英文对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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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义:
- 否认 (Denial):被告明确拒绝承认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关键事实——即合同关系的存在。这不是对合同效力或履行的争议,而是从根本上否定合同曾达成。
- 订立契约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Formation of a Contract):指合同成立的要件过程,包括要约、承诺、合意等。被告否认的是这个“订立”行为或事实状态的发生。
- 答辩 (Defense/Plea):指被告在诉讼中为反驳原告诉求而提出的正式法律回应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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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对应表达:
- 最直接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是“Denial of Contract Formation” 或“Defense of Non-formation of Contract”。
- 在答辩状的具体表述中,常用“The Defendant denies that a contract was ever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被告否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曾订立过任何合同)或类似措辞。
- 其本质属于对诉状事实的“Traverse”(直接否认)或提出“Negative Pledge”(否定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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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场景与目的:
- 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或确认合同权利时,如果被告认为双方从未真正达成合意(如无要约承诺、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协议缺乏必备要素等),则会提出此答辩。
- 该答辩旨在彻底否定原告请求权的基础(合同关系存在)。若法院支持此答辩,则原告基于合同关系的全部诉求将被驳回。
- 区别于承认合同存在但主张无效、可撤销或已履行的其他答辩理由。
权威参考来源 (鉴于搜索结果限制,提供经典法律著作与资源方向):
-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enial”、“Contract Formation”、“Plea”等词条有详尽解释,是理解该术语中英对照的权威工具书。
- Black's Law Dictionary:标准英文法律词典,定义“Denial”、“Formation of Contract”、“Traverse”等核心概念。 (标准参考工具)
- 英美合同法教科书:如 Anson's Law of Contract、Treitel on The Law of Contract,深入阐述合同成立(Formation)的要件及否认合同存在的抗辩。 (核心学术著作)
- 民事诉讼规则: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8(b) 要求被告对诉状中的主张进行承认或否认。 (程序法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否认订立契约的答辩”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用于合同纠纷诉讼中,指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契约订立事实予以否认并作出辩解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核心定义
- 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行为,被告通过否认契约的订立或有效性,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 对应英文:可译为“non est factum”(拉丁语,意为“并非我的行为”),强调被告主张契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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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当原告以契约存在为由起诉被告履行义务时,被告可通过该答辩否认契约的订立,例如主张签名伪造、重大误解或欺诈导致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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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义
答辩是法律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即使被告未答辩,法院仍会继续审理。
三、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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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对象
包括契约的订立过程(如未签署)、契约内容(如条款被篡改)或法律效力(如违反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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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被告需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如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四、与其他抗辩的区别
- 与“违约抗辩”不同:后者承认契约存在但主张履行障碍(如不可抗力),而本答辩直接否定契约本身。
提示:该术语多用于英美法系合同纠纷,中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可能表述为“合同不成立之抗辩”。具体法律依据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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