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訂立契約的答辯英文解釋翻譯、否認訂立契約的答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n est factum
分詞翻譯:
否認的英語翻譯:
deny; disaffirm; disavow; negate; renounce; repudiate; sublate; traverse
【醫】 negation
【經】 disaffirmance
訂立契約的英語翻譯:
【法】 covenant; enter into a bond; enter into a contract
答辯的英語翻譯:
answer; rejoin; rejoinder;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法】 ad respondendum; answer; answer the charge; comment on appeal; defence
defend oneself; paper book; plea; plea in abatement; plead; rejoinder
render an account of; repl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否認訂立契約的答辯”指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主張雙方曾達成合同(契約)關系而提出的反駁主張,核心在于被告聲稱從未與原告就特定事項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詳細含義及英文對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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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 否認 (Denial):被告明确拒絕承認原告起訴狀中陳述的關鍵事實——即合同關系的存在。這不是對合同效力或履行的争議,而是從根本上否定合同曾達成。
- 訂立契約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Formation of a Contract):指合同成立的要件過程,包括要約、承諾、合意等。被告否認的是這個“訂立”行為或事實狀态的發生。
- 答辯 (Defense/Plea):指被告在訴訟中為反駁原告訴求而提出的正式法律回應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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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表達:
- 最直接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是“Denial of Contract Formation” 或“Defense of Non-formation of Contract”。
- 在答辯狀的具體表述中,常用“The Defendant denies that a contract was ever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被告否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曾訂立過任何合同)或類似措辭。
- 其本質屬于對訴狀事實的“Traverse”(直接否認)或提出“Negative Pledge”(否定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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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場景與目的:
- 當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或确認合同權利時,如果被告認為雙方從未真正達成合意(如無要約承諾、意思表示未達成一緻、協議缺乏必備要素等),則會提出此答辯。
- 該答辯旨在徹底否定原告請求權的基礎(合同關系存在)。若法院支持此答辯,則原告基于合同關系的全部訴求将被駁回。
- 區别于承認合同存在但主張無效、可撤銷或已履行的其他答辯理由。
權威參考來源 (鑒于搜索結果限制,提供經典法律著作與資源方向):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Denial”、“Contract Formation”、“Plea”等詞條有詳盡解釋,是理解該術語中英對照的權威工具書。
- Black's Law Dictionary:标準英文法律詞典,定義“Denial”、“Formation of Contract”、“Traverse”等核心概念。 (标準參考工具)
- 英美合同法教科書:如 Anson's Law of Contract、Treitel on The Law of Contract,深入闡述合同成立(Formation)的要件及否認合同存在的抗辯。 (核心學術著作)
- 民事訴訟規則: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8(b) 要求被告對訴狀中的主張進行承認或否認。 (程式法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否認訂立契約的答辯”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合同糾紛訴訟中,指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契約訂立事實予以否認并作出辯解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 法律性質:屬于民事訴訟中的抗辯行為,被告通過否認契約的訂立或有效性,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
- 對應英文:可譯為“non est factum”(拉丁語,意為“并非我的行為”),強調被告主張契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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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當原告以契約存在為由起訴被告履行義務時,被告可通過該答辯否認契約的訂立,例如主張簽名僞造、重大誤解或欺詐導緻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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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意義
答辯是法律賦予被告的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即使被告未答辯,法院仍會繼續審理。
三、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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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對象
包括契約的訂立過程(如未籤署)、契約内容(如條款被篡改)或法律效力(如違反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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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被告需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如筆迹鑒定、見證人證言),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
四、與其他抗辯的區别
- 與“違約抗辯”不同:後者承認契約存在但主張履行障礙(如不可抗力),而本答辯直接否定契約本身。
提示:該術語多用于英美法系合同糾紛,中國司法實踐中類似情形可能表述為“合同不成立之抗辯”。具體法律依據需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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