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claim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计】 attached
【医】 subordination
【法】 right of claim
附属请求权(Ancillary Claim)是民法体系中与主债权相关联的补充性权利主张,其法律效力及范围通常依附于主债权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债权包含主权利与从权利,附属请求权即属于后者范畴。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该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述为"ancillary claim"或"subsidiary claim",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a claim that is dependent on or auxiliary to another claim"。其典型表现形式包括: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附属请求权的行使需以主债权有效成立为前提。当主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时,附属请求权随之消灭,这一原则在比较法上与德国《民法典》第401条的规定保持法理一致。
从权利属性分析,该制度体现了民法体系中的从属性原则(akzessorietätsprinzip),其成立要件、存续期间及抗辩事由均受主债权制约。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债权法总论》中强调,该制度设计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法律关系稳定性。
附属请求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依附于主请求权而存在的从属性权利。其核心特征和意义如下:
需要说明,具体法律效果需结合《民法典》第389条(担保范围)、第561条(清偿顺序)等条文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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