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egal monoply
legal
【经】 monopolize
法定专营指国家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特定商品或服务由特定机构独家经营的制度,其英文对应术语为"statutory monopoly"或"legal monopoly"。这一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法律强制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专营事项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例如《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行业限定性
主要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此类企业需接受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管理(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官网)。
在比较法语境下,英国《竞争法1998》第18条将"statutory monopoly"定义为依法获得市场独占地位的实体(来源:英国立法网legislation.gov.uk)。美国《联邦法典》第15编第1章则使用"legal monopoly"表述类似制度(来源:美国政府出版局联邦数字系统)。
“法定专营”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特定商品或服务只能由授权的主体(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特许机构)进行独家经营或提供,其他主体不得参与。这一制度通常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或国家战略的重要领域。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特征
设立目的
与普通专营的区别
普通“专营”指企业自主选择聚焦某类商品(如专营家电的商店),而“法定专营”具有法律强制性和国家垄断性质,需通过行政许可获得资质。
示例: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烟草生产、销售实行全链条专营;部分国家将铁路运输列为法定专营,由政府机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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