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all; right of recall
cease; dismiss; finish; stop
avoid; dismiss; escape; exempt; not allowed
【法】 acqui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罢免权(Recall Right)是指特定主体依法撤销或解除公职人员职务的法定权力,是民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概念可拆解为以下三方面:
法律定义与行使依据
罢免权在中国宪法框架内体现为“选民或选举单位撤销代表资格的权利”。英语中对应术语为“right of recall”,强调通过法定程序对不称职者进行职务终止(termination of mandate)。
行使主体与程序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条,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由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案,间接选举代表则需原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该机制与英国《2015年罢免请愿法案》中“选区选民10%联署可启动罢免议员”的程序形成对比。
宪政价值与实施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指出,罢免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公民参政权(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的延伸,又是权力制约(checks and balances)的法定途径。其行使需符合《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避免权力滥用。
罢免权是指特定主体依法撤销或解除特定人员职务的法定权利,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可归纳如下:
选民层面的权利
选民或选民单位有权依法撤销其选举产生的代表(如议员、行政官员)的职务或资格。例如,公民通过投票罢免失职的民选官员(、)。
组织或政府的权利
政府机关、企业董事会、工会等组织可依法撤销其任命人员的职务。例如公司董事会对高管行使罢免权。
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例如: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了多来源信息,如需完整法律条款或具体案例,建议参考《选举法》《公司法》等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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