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recognition; derecognize
"撤销承认"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官方正式撤回先前给予的认可状态,英文对应"withdrawal of recognition"。该术语常见于国际法领域,特指主权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撤回对另一国家政府或政权的合法性认定,具体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法律溯及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8条,撤销承认将导致相关国际协议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不同于普通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该原则在中国对外关系法第15条中也有体现,规定承认的撤销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程序要件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继承中的承认问题研究报告》指出,完整的撤销程序应包括:正式声明发布、外交关系降级、国际组织成员资格冻结三个递进步骤。2020年某太平洋岛国撤销对特定政权承认时,即完整履行了该程序。
效力范围
牛津法律词典定义其效力具有三维特性:政治层面解除外交义务,经济层面终止优惠贸易协定,司法层面使被承认方法院判决失去域外执行力。2019年国际法院审理的"承认撤销案"(ICJ Case No. 158)对此有详细司法解释。
该术语与相近概念存在本质区别:相较于"暂停承认"(suspension of recognition)的可逆性,撤销承认具有终局性;区别于"拒绝承认"(non-recognition)的事前否定属性,撤销承认强调事后解除既有法律状态。
“撤销承认”是法律术语,需结合“撤销”与“承认”的法定含义理解:
撤销
指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已生效的法律行为或决定,使其自始无效。例如:取消合同效力、撤回职务任命等。
法律后果:被撤销的行为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如合同撤销后需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认
指对某一事实或法律效力的明确认可,包括:
指在已作出承认行为后,通过法定条件或程序取消该承认的效力。常见情形包括:
民事领域
诉讼领域
如需进一步法律依据,可参考《民法典》第147-152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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