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recognition; derecognize
"撤銷承認"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官方正式撤回先前給予的認可狀态,英文對應"withdrawal of recognition"。該術語常見于國際法領域,特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撤回對另一國家政府或政權的合法性認定,具體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溯及力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8條,撤銷承認将導緻相關國際協議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不同于普通條約的終止(termination)。該原則在中國對外關系法第15條中也有體現,規定承認的撤銷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程式要件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家繼承中的承認問題研究報告》指出,完整的撤銷程式應包括:正式聲明發布、外交關系降級、國際組織成員資格凍結三個遞進步驟。2020年某太平洋島國撤銷對特定政權承認時,即完整履行了該程式。
效力範圍
牛津法律詞典定義其效力具有三維特性:政治層面解除外交義務,經濟層面終止優惠貿易協定,司法層面使被承認方法院判決失去域外執行力。2019年國際法院審理的"承認撤銷案"(ICJ Case No. 158)對此有詳細司法解釋。
該術語與相近概念存在本質區别:相較于"暫停承認"(suspension of recognition)的可逆性,撤銷承認具有終局性;區别于"拒絕承認"(non-recognition)的事前否定屬性,撤銷承認強調事後解除既有法律狀态。
“撤銷承認”是法律術語,需結合“撤銷”與“承認”的法定含義理解:
撤銷
指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已生效的法律行為或決定,使其自始無效。例如:取消合同效力、撤回職務任命等。
法律後果:被撤銷的行為溯及至行為開始時無效,如合同撤銷後需恢複原狀或賠償損失。
承認
指對某一事實或法律效力的明确認可,包括:
指在已作出承認行為後,通過法定條件或程式取消該承認的效力。常見情形包括:
民事領域
訴訟領域
如需進一步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第147-152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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