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ubrrimae fidei
cordiality; faithfulness; fidelity; heartiness; honesty; sincerity
【法】 fides
【经】 fiduciary contract
诚实信用契约(Good Faith Contract)是法律体系中规范缔约双方行为的基础性原则,其核心内涵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层面:
法律定义与本质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秉持善意,禁止滥用权利或规避义务。英美法系中对应的"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默示善意与公平交易条款)被纳入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1-304),强调合同履行需符合双方合理期待。
功能维度解析
典型应用包括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民终347号),以及数字经济中的算法合同透明度要求(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第5条)。
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该原则已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条)成为跨国商事活动的通用准则,其演进轨迹反映着从罗马法"bona fides"到现代数字契约的法学范式迁移(参见UNIDROIT Principles 2016评注)。
诚实信用契约是法律与道德交叉领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将诚信原则融入契约关系。以下从定义、法律基础及内涵三方面综合分析:
定义与构成
法律与道德双重属性
核心要求与实践意义
现实案例: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不得恶意拒赔,双方均受诚实信用约束。这一原则贯穿契约从订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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