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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契約英文解釋翻譯、誠實信用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act ubrrimae fidei

分詞翻譯:

誠實的英語翻譯:

cordiality; faithfulness; fidelity; heartiness; honesty; sincerity
【法】 fides

信用契約的英語翻譯:

【經】 fiduciary contract

專業解析

誠實信用契約(Good Faith Contract)是法律體系中規範締約雙方行為的基礎性原則,其核心内涵可分解為以下三個層面:

  1. 法律定義與本質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秉持善意,禁止濫用權利或規避義務。英美法系中對應的"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默示善意與公平交易條款)被納入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1-304),強調合同履行需符合雙方合理期待。

  2. 功能維度解析

  1. 實證法應用場景

    典型應用包括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解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9民終347號),以及數字經濟中的算法合同透明度要求(歐盟《數字市場法案》第5條)。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原則已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條)成為跨國商事活動的通用準則,其演進軌迹反映着從羅馬法"bona fides"到現代數字契約的法學範式遷移(參見UNIDROIT Principles 2016評注)。

網絡擴展解釋

誠實信用契約是法律與道德交叉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将誠信原則融入契約關系。以下從定義、法律基礎及内涵三方面綜合分析:

  1. 定義與構成

    • 契約:指雙方或多方基于合意訂立的書面或口頭協議,涉及買賣、租賃等權利義務關系。其形式不僅包括文字合同,也涵蓋精神契約(如情感承諾)。
    • 誠實信用:要求當事人言行一緻,在追求利益時不損害他人與社會。在契約中體現為如實告知、信守承諾等行為準則。
  2. 法律與道德雙重屬性

    • 法律層面:我國《保險法》第五條明确将誠實信用作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要求債務人不僅履行條款,還需依内心誠實信念行事,奠定了現代民法基礎。
    • 道德層面: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個人行為準則,被視為公民的“第二身份證”。如鄉土社會的信用并非源于契約約束,而是長期行為規範的可靠性。
  3. 核心要求與實踐意義

    • 信息對稱:締約時需披露影響對方決策的重要事實(如保險标的的真實風險)。
    • 公平履約:禁止濫用權利,需兼顧他人與社會利益,例如商事活動中“誠實商人”标準的建立。
    • 曆史發展:從羅馬法“嚴正訴訟”與“誠信訴訟”的區分,到現代民法恢複法官衡平權,誠信原則始終平衡法律剛性與個案公正。

現實案例: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公司不得惡意拒賠,雙方均受誠實信用約束。這一原則貫穿契約從訂立到終止的全過程,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基石。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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