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ubrrimae fidei
cordiality; faithfulness; fidelity; heartiness; honesty; sincerity
【法】 fides
【經】 fiduciary contract
誠實信用契約(Good Faith Contract)是法律體系中規範締約雙方行為的基礎性原則,其核心内涵可分解為以下三個層面:
法律定義與本質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秉持善意,禁止濫用權利或規避義務。英美法系中對應的"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默示善意與公平交易條款)被納入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1-304),強調合同履行需符合雙方合理期待。
功能維度解析
典型應用包括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解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9民終347號),以及數字經濟中的算法合同透明度要求(歐盟《數字市場法案》第5條)。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原則已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條)成為跨國商事活動的通用準則,其演進軌迹反映着從羅馬法"bona fides"到現代數字契約的法學範式遷移(參見UNIDROIT Principles 2016評注)。
誠實信用契約是法律與道德交叉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将誠信原則融入契約關系。以下從定義、法律基礎及内涵三方面綜合分析:
定義與構成
法律與道德雙重屬性
核心要求與實踐意義
現實案例: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公司不得惡意拒賠,雙方均受誠實信用約束。這一原則貫穿契約從訂立到終止的全過程,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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