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
承認理論中之"構成說"的漢英釋義與法理闡釋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承認理論"(Theory of Recognition)中的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指國際法領域關于國家承認的一種學說,主張新國家的國際法人格需經現存國家明确承認方能成立。其核心觀點是:承認行為本身具有"構成性"效力(constitutive effect),即承認直接賦予被承認實體國際法主體資格,而非僅宣告(declaratory)其已存在的事實。
構成說認為,新國家或政府的存在需經他國"承認"這一法律行為确認,方能獲得國際法權利與義務。例如,1913年《厄瓜多爾條約》明确将承認作為國家地位的前提。
承認被視為國際人格的構成要件(constituent element),即:
$$
text{國際法主體資格} = text{實體存在} + sum_{i=1}^{n} text{他國承認}_i
$$
未獲承認的實體即使具備國家四要素(領土、人民、政府、主權),仍無法行使國際權利。
構成說與宣告說(Declaratory Theory)形成理論對立:
構成說可能導緻大國政治幹預(如集體不承認合法政府),違背主權平等原則。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指出其可能助長"承認霸權"。
在政府承認(非國家承認)領域,構成說仍影響部分國家政策,如對叛亂團體交戰地位的承認需滿足特定法律條件。
權威參考文獻
在國際法中的“承認理論”中,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是解釋國家承認性質的重要學說之一。以下是詳細解釋:
構成說認為:一個新國家或政府必須經過現存國家的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享有國際權利并承擔義務。這意味着承認行為本身具有“構成”新國家國際法律地位的作用。
承認的必要性
根據構成說,即使一個實體具備國家要素(領土、人口、政府、主權),若未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其國際法主體資格仍不被認可。
法律效力的來源
承認行為是國際法律關系的起點,被承認者的權利和義務由承認國賦予,而非自然存在。
強權政治色彩
該學說常被批評隱含強權邏輯,因為大國可能通過是否承認來影響新國家的國際地位。
争議點:
現實適用性:
盡管構成說受到批評,但在當代國際實踐中,承認仍常被用作政治工具。例如,中國在台灣問題上堅持構成說原則,強調國家承認對主權完整的意義。
構成說反映了國際法體系中承認行為的政治與法律雙重屬性。雖然其理論存在争議,但在維護國家利益和應對複雜國際關系時仍具有策略性價值。如需進一步了解學說演變或案例,可查閱國際法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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