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pendent country; independent state
"独立国家"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具有完整主权且不受外部控制的政权实体。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其核心要素包括:1)常住人口;2)明确领土;3)有效政府;4)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国际法实践中,《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将国家资格细化为永久居民、确定疆域、治理体系、外交交往能力四大要件。
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四条强调,真正独立国家须具备"履行会员国义务的意愿与能力"。这种法律人格体现在立法自主权(如制定宪法)、司法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外交代表权(缔结条约)三大维度。
历史案例显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首创"主权国家平等"概念,奠定现代国家体系基础。当代国际社会通过相互承认原则实现国家身份的确认,如2011年南苏丹通过联合国第65/265号决议获得国际承认。
权威文献建议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sovereign state"词条,以及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中确立的国家主权评判标准。
独立国家是指拥有完整主权和自治能力,能够自主处理内政外交事务且不受他国干涉的政治实体。以下是其核心含义和特点:
独立国家需满足以下条件:
历史上,许多国家通过独立运动(如苏联解体后的部分国家)或国际协议获得独立地位。现代国际法中,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法律依据,可参考权威国际法文献或联合国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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