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pendent country; independent state
"獨立國家"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具有完整主權且不受外部控制的政權實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要素包括:1)常住人口;2)明确領土;3)有效政府;4)與他國建立關系的能力。國際法實踐中,《蒙得維的亞公約》第1條将國家資格細化為永久居民、确定疆域、治理體系、外交交往能力四大要件。
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四條強調,真正獨立國家須具備"履行會員國義務的意願與能力"。這種法律人格體現在立法自主權(如制定憲法)、司法管轄權(屬地管轄原則)、外交代表權(締結條約)三大維度。
曆史案例顯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首創"主權國家平等"概念,奠定現代國家體系基礎。當代國際社會通過相互承認原則實現國家身份的确認,如2011年南蘇丹通過聯合國第65/265號決議獲得國際承認。
權威文獻建議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sovereign state"詞條,以及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6)中确立的國家主權評判标準。
獨立國家是指擁有完整主權和自治能力,能夠自主處理内政外交事務且不受他國幹涉的政治實體。以下是其核心含義和特點:
獨立國家需滿足以下條件:
曆史上,許多國家通過獨立運動(如蘇聯解體後的部分國家)或國際協議獲得獨立地位。現代國際法中,主權平等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之一。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權威國際法文獻或聯合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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