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cceptance qualified as to time
在票据法语境下,"对付款时间加以限制的承兑"特指附加支付期限约束的承诺兑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此类承兑应满足三个核心要素:
时间限定性
承兑人须在票据正面明确记载特定支付日期,如"本票于2025-09-30兑付"等限定语句,区别于普通承兑的无条件支付承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76条)。
法律效力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指出,若时间限制条款导致支付承诺带有条件性,则该承兑视为无效。有效的时间限制必须保持支付承诺的无条件性,仅约束具体履行时间。
国际惯例衔接
参照《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8条,时间限制承兑需同时遵守"票据文义性"原则,即所有限制条款必须通过票面文字直接体现,不得以附注或粘单形式记载(国际商会第TA.835rev号意见书)。
此类承兑实务中常见于远期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英国《1882年汇票法》第19条将其归类为"qualified acceptance"范畴,要求受益人必须明确接受该时间限制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于“对付款时间加以限制的承兑”,其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则可归纳如下:
限制承兑的类型
限制承兑是承兑人在承兑时通过附加条款改变汇票原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对付款时间加以限制的承兑属于限制承兑的一种,具体指承兑人通过修改汇票原定的付款期限(如延长或缩短到期日)来变更付款时间条件。
法律效力
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付款时间限制的承兑视为“附条件承兑”,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视为“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要求前手或出票人承担责任。
常见形式
持票人应对
持票人可拒绝接受附时间限制的承兑,并要求承兑人按原汇票条款承兑。若承兑人坚持附加条件,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第43条,直接向前手或出票人追索。
付款期限的法定规则
逾期承兑的后果
若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如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需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主张权利。
对付款时间加以限制的承兑属于附条件承兑,可能因违反《票据法》的“无条件付款”原则导致无效。持票人需注意承兑条款的合法性,并在遇到限制承兑时及时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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