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del code of evidence
模范证据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是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证据法示范性文本,旨在为各州立法提供统一、科学的证据规则框架。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核心含义与背景:
“模范”指具有示范性、典范性;“证据法典”指系统化编纂的证据法律规则集合。整体意为“供立法参考的证据规则范本”。
Model Code of Evidence(缩写 MCE),其中 Model 强调其非强制效力,而是供立法机构采纳的“模板法典”。
由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于1942年制定,主要目标包括:
首次系统化区分“相关性”与“可采性”,明确排除规则例外情形(如传闻证据的例外条款)。
细化专家证言采纳标准,强调科学依据的可靠性。
虽未被各州直接采用,但为1965年《联邦证据规则草案》及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奠定基础。
ALI发布的原始文本及评注(ALI官网历史文献库);
McCormick on Evidence(第7版)第2章详述MCE的立法沿革与原则;
部分州法院在判决中参考MCE条款解释证据规则(如State v. Smith)。
《模范证据法典》作为证据法现代化的先驱,通过学术性、示范性的规则设计,深刻影响了美国证据立法体系,其术语定义需结合“非强制性范本”与“科学化规则重构”双重语境理解。
来源说明:
模范证据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是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为推动法律统一化和系统化而制定的示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模范法典(Model Codes)体系的一部分。以下从定义、性质、内容和作用等方面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模范证据法典是供各州立法参考的「示范性法律文本」,并非直接生效的法律。它由法律专家编纂,旨在为各州证据法改革提供标准化范本。这种法典具有非强制性和学术权威性,各州可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采纳。
核心内容
主要涉及证据规则的系统性整合,包括:
历史作用
该法典推动了美国证据法的现代化,其理念被后续立法吸收,如《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便参考了其体系化思路。此外,它促进了各州证据规则的趋同,减少了跨州法律冲突。
与正式法典的区别
相较于各州自行颁布的《证据法典》,模范法典更侧重理论完备性和逻辑自洽性,而正式法典需兼顾地方司法实践需求。
总结来看,模范证据法典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立法范本,在统一证据规则、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影响力体现在美国多数州证据法的逐步趋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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