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del code of evidence
模範證據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是美國法律體系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證據法示範性文本,旨在為各州立法提供統一、科學的證據規則框架。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含義與背景:
“模範”指具有示範性、典範性;“證據法典”指系統化編纂的證據法律規則集合。整體意為“供立法參考的證據規則範本”。
Model Code of Evidence(縮寫 MCE),其中 Model 強調其非強制效力,而是供立法機構采納的“模闆法典”。
由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于1942年制定,主要目标包括:
首次系統化區分“相關性”與“可采性”,明确排除規則例外情形(如傳聞證據的例外條款)。
細化專家證言采納标準,強調科學依據的可靠性。
雖未被各州直接采用,但為1965年《聯邦證據規則草案》及1975年《聯邦證據規則》奠定基礎。
ALI發布的原始文本及評注(ALI官網曆史文獻庫);
McCormick on Evidence(第7版)第2章詳述MCE的立法沿革與原則;
部分州法院在判決中參考MCE條款解釋證據規則(如State v. Smith)。
《模範證據法典》作為證據法現代化的先驅,通過學術性、示範性的規則設計,深刻影響了美國證據立法體系,其術語定義需結合“非強制性範本”與“科學化規則重構”雙重語境理解。
來源說明:
模範證據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是美國法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為推動法律統一化和系統化而制定的示範性法律文件,屬于模範法典(Model Codes)體系的一部分。以下從定義、性質、内容和作用等方面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模範證據法典是供各州立法參考的「示範性法律文本」,并非直接生效的法律。它由法律專家編纂,旨在為各州證據法改革提供标準化範本。這種法典具有非強制性和學術權威性,各州可自主選擇全部或部分采納。
核心内容
主要涉及證據規則的系統性整合,包括:
曆史作用
該法典推動了美國證據法的現代化,其理念被後續立法吸收,如《聯邦證據規則》的制定便參考了其體系化思路。此外,它促進了各州證據規則的趨同,減少了跨州法律沖突。
與正式法典的區别
相較于各州自行頒布的《證據法典》,模範法典更側重理論完備性和邏輯自洽性,而正式法典需兼顧地方司法實踐需求。
總結來看,模範證據法典通過提供專業化的立法範本,在統一證據規則、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影響力體現在美國多數州證據法的逐步趨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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