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ummy director
in name; name; nomi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trustee
【经】 director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名义上的董事"对应的英文表述为nominal director或figurehead director,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具备实际决策权或管理职能的董事。这类董事通常仅作为形式上的职位存在,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法律地位与实际职权的分离
名义上的董事虽在工商登记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被列为董事,但其并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或重大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定义,董事需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7条),但名义董事往往因缺乏实质参与而难以完全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形式功能的典型表现
此类职位常见于三种场景:
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50条明确指出,董事的认定应基于"实际行使管理职权",而不仅依赖名义头衔。
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在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判例中确立,即便名义董事未参与具体决策,仍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监督失职责任。这种责任认定标准已被全球主要公司法体系借鉴。
参考资料
关于“名义上的董事”,其核心含义是指虽被列为公司董事,但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决策的人员。这类董事通常仅具有形式上的头衔,具体特点如下:
名义性
名义董事(或挂名董事)仅在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被登记为董事会成员,但无实际管理权。例如,可能因某些特殊需求(如满足股东要求)而设立,但不参与公司日常运作。
无实质职权
与普通董事不同,名义董事通常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决策权或执行权,也不承担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责。
潜在风险
尽管不参与实际管理,名义董事仍需注意法律风险。若其名义被用于不当行为(如虚假投票),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项 | 普通董事 | 名义董事 |
---|---|---|
产生方式 | 股东会或职工选举产生 | 通常由特定安排或协议设立 |
职权范围 | 参与决策、管理公司事务 | 无实际管理权 |
法律责任 | 需履行忠实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 可能因形式身份承担风险 |
若需担任名义董事,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形式身份卷入法律纠纷。此外,应定期核查公司经营状况,防范潜在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董事的法律职责,可参考《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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