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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的董事英文解釋翻譯、名義上的董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ummy director

分詞翻譯:

名義的英語翻譯:

in name; name; nominal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董事的英語翻譯:

trustee
【經】 direct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名義上的董事"對應的英文表述為nominal director或figurehead director,指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具備實際決策權或管理職能的董事。這類董事通常僅作為形式上的職位存在,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 法律地位與實際職權的分離

    名義上的董事雖在工商登記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被列為董事,但其并不參與公司日常運營或重大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定義,董事需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147條),但名義董事往往因缺乏實質參與而難以完全履行這些法定義務。

  2. 形式功能的典型表現

    此類職位常見于三種場景:

  1. 風險與責任邊界

    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在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判例中确立,即便名義董事未參與具體決策,仍需對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承擔監督失職責任。這種責任認定标準已被全球主要公司法體系借鑒。

參考資料

  1.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文
  2. UK Legislation《Companies Act 2006》官方文本
  3. 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判例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名義上的董事”,其核心含義是指雖被列為公司董事,但實際并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決策的人員。這類董事通常僅具有形式上的頭銜,具體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特征

  1. 名義性
    名義董事(或挂名董事)僅在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被登記為董事會成員,但無實際管理權。例如,可能因某些特殊需求(如滿足股東要求)而設立,但不參與公司日常運作。

  2. 無實質職權
    與普通董事不同,名義董事通常不享有報酬請求權、決策權或執行權,也不承擔公司的具體管理職責。

  3. 潛在風險
    盡管不參與實際管理,名義董事仍需注意法律風險。若其名義被用于不當行為(如虛假投票),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與普通董事的差異

對比項 普通董事 名義董事
産生方式 股東會或職工選舉産生 通常由特定安排或協議設立
職權範圍 參與決策、管理公司事務 無實際管理權
法律責任 需履行忠實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 可能因形式身份承擔風險

三、典型場景

四、注意事項

若需擔任名義董事,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權利義務,避免因形式身份卷入法律糾紛。此外,應定期核查公司經營狀況,防範潛在風險。

如需進一步了解董事的法律職責,可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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