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irect instigator
【法】 remoteness
【法】 abetter; instigator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间接教唆者"对应的英文概念为"indirect abettor",指通过非直接手段促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该术语具有三层核心内涵:
媒介作用性:行为人通过暗示、怂恿或创造犯罪条件等方式,借助第三方实施教唆行为。这种教唆方式区别于直接教唆的当面授意特征(参考:Merriam-Webster法律词典)。
主观故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行为需具备明确犯罪故意,间接教唆者须预见被教唆者可能产生的犯罪决意(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责任连带性:在普通法体系中,间接教唆者可能承担"secondary liability",其责任认定需满足:存在实质性协助、犯罪行为与协助行为具因果关系、协助时明知犯罪意图三个要素(参考: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该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网络教唆犯罪、组织型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态的认定。英美判例法中的"Lynch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案确立了间接教唆的"可预见性"判定标准,与我国司法解释中"明知必然性"原则形成对比研究维度。
间接教唆者是刑法理论中的特殊概念,指通过教唆行为使他人实施犯罪,但因被教唆者的特殊性(如无刑事责任能力或不知情),教唆者可能承担与直接实施犯罪者等同或不同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具体解释:
基本定义
间接教唆者通过怂恿、利诱、欺骗等方式,将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但被教唆者因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成年人)或对犯罪行为不知情,导致教唆者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或单独犯罪。
法律特征
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由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甲不构成共犯,而是作为间接正犯,直接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间接教唆者的核心在于被教唆者的特殊身份或认知状态,导致教唆者需独立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取决于被教唆者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及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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