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sitting together
【法】 judge's statement sitting; sitting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合议法官(Collegiate Judge)是指在中国司法体系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参与集体评议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议制原则”,强调通过集体决策保障审判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合议制度的确立依据包括:
合议法官主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例如死刑复核、涉外民事纠纷及二审改判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裁判权威性。
“合议法官”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需结合“合议”与“法官”两个概念综合理解:
“合议”的定义
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确保裁判的公正性。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单数合议庭。
“法官”的职责
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执行法律的专业人员,需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案件。
“合议法官”的含义
即参与合议庭的法官成员,需与其他审判员或陪审员共同商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最终形成多数意见作出判决。这一制度强调集体智慧,避免个人主观判断的偏差。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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