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lvage act
perils of the sea; shipwreck
【法】 accident at sea; perils of the sea; shippig casualty
deliverance; minister; salvation; succour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海难救助法(Maritime Salvage Law)是调整海上遇险财产救助行为及法律关系的专项法规体系,其核心在于平衡救助方、被救助方及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法律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救助标的与原则
涵盖对遇险船舶、货物、运费及海洋环境的救助,遵循"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但环境救助成功时可获得特别补偿。
救助报酬机制
报酬金额依据《海商法》第180条,综合评估救助效果、风险程度、投入成本及防止环境污染成效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
强制救助义务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时,须尽力救助海上人命。对财产救助则采取自愿原则,但签订劳氏救助合同(LOF)时产生法定约束力。
管辖权与时效
争议通常由海事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救助作业终止日起算。国际案件适用《汉堡规则》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海难救助法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且特有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海上或相关水域中对遇险船舶、财产及人命的救助行为。以下从定义、构成要件、核心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海难救助法(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遭遇危险的船舶、货物、运费等财产,由外来力量进行援救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报酬请求权,鼓励及时有效的救助行为,从而维护航行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171条明确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且救助对象为船舶及其他财产。历史上,该制度可追溯至《罗得法》,并逐步发展为合同救助形式(如劳合社标准合同)。
通过上述规则,海难救助法在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救助协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需进一步了解国际公约(如《1910年救助公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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