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elinquent instalment
【经】 past due; stale dated
not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医】 aaduction; adduct
by stages
【经】 aging
payment for goods
过期未收分期货款指买卖双方约定分期支付货款,但买方未在约定到期日支付当期款项的应收账款。该术语涉及会计、金融与合同法领域,核心含义如下:
过期(Overdue)
指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如约定每月5日付款,截至当月6日仍未支付即属过期。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未收(Uncollected)
卖方尚未收到买方应付的款项,形成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术语标准化手册》
分期(Installment)
货款分多期支付(如首付30%,余款分12个月支付),区别于一次性付清(Lump-sum Payment)。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1条
货款(Payment for Goods)
特指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金钱债务,不包括借款等其他债务。
来源:《民法典》第626条
财务报表影响
过期未收款项需计提坏账准备(Allowance for Doubtful Accounts),直接影响利润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法律风险
超约定时效(通常3年)可能丧失诉讼权,需通过催收函中断时效。
来源:《民法典》第188条、192条
某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分3期收款(签约付40%,发货付30%,验收后30天付30%)。若买方未在验收后30日内支付尾款,该笔尾款即为过期未收分期货款。卖方需:
① 发送书面催告;
② 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③ 评估是否启动法律程序。
来源: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实务(沪深交易所披露案例)
权威定义参考
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逾期款项按金融工具准则计量减值。
“过期未收分期货款”是指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某一期或多期应付的货款,且逾期金额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以下是具体解析:
核心概念
该术语指分期付款的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到期款项,导致货款逾期未收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若逾期金额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卖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
法律条款
卖方操作步骤
买方风险
英语中对应表述为“delinquent instalment”,特指未按时支付的分期款项。实践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次数(至少3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减少纠纷。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或计算标准,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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