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linquent instalment
【經】 past due; stale dated
not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by stages
【經】 aging
payment for goods
過期未收分期貨款指買賣雙方約定分期支付貨款,但買方未在約定到期日支付當期款項的應收賬款。該術語涉及會計、金融與合同法領域,核心含義如下:
過期(Overdue)
指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期,如約定每月5日付款,截至當月6日仍未支付即屬過期。
來源:《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
未收(Uncollected)
賣方尚未收到買方應付的款項,形成應收賬款(Accounts Receivable)。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術語标準化手冊》
分期(Installment)
貨款分多期支付(如首付30%,餘款分12個月支付),區别于一次性付清(Lump-sum Payment)。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1條
貨款(Payment for Goods)
特指商品或服務交易産生的金錢債務,不包括借款等其他債務。
來源:《民法典》第626條
財務報表影響
過期未收款項需計提壞賬準備(Allowance for Doubtful Accounts),直接影響利潤表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來源: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法律風險
超約定時效(通常3年)可能喪失訴訟權,需通過催收函中斷時效。
來源:《民法典》第188條、192條
某設備銷售合同約定分3期收款(籤約付40%,發貨付30%,驗收後30天付30%)。若買方未在驗收後30日内支付尾款,該筆尾款即為過期未收分期貨款。賣方需:
① 發送書面催告;
② 按賬齡計提壞賬準備;
③ 評估是否啟動法律程式。
來源:上市公司應收賬款管理實務(滬深交易所披露案例)
權威定義參考
中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需按公允價值确認收入,逾期款項按金融工具準則計量減值。
“過期未收分期貨款”是指在分期付款交易中,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某一期或多期應付的貨款,且逾期金額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以下是具體解析:
核心概念
該術語指分期付款的買方未在約定期限内支付到期款項,導緻貨款逾期未收回。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若逾期金額達到總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仍未支付,賣方有權采取法律措施。
法律條款
賣方操作步驟
買方風險
英語中對應表述為“delinquent instalment”,特指未按時支付的分期款項。實踐中,建議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次數(至少3次)、違約責任及争議解決方式,以減少糾紛。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計算标準,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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