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ssuing date
【经】 establishment of
date
【经】 date
开证日期(Issuance Date) 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业务中,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的请求,正式开出信用证的具体日期。该日期是信用证生效的起点,标志着银行对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作出有条件付款承诺的开始。开证日期是信用证的关键要素之一,通常明确记载于信用证正文中,用以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最迟装运日期等时间节点的计算基准。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必须标明开证日期,否则可能影响其可执行性。实务中,开证日期一般位于信用证的右上角或开头部份,格式为年-月-日(YYYY-MM-DD)。
权威参考来源:
开证日期是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的核心时间节点,具体含义及相关要点如下:
开证日期指信用证开立的日期,即开证行正式签发信用证的当天日期。在信用证文本中通常标注在"31C"条款位置,是信用证生效的起始时间点。
时间要素 | 与开证日期关系 | 法律依据 |
---|---|---|
有效期 | 最晚交单时限,必须晚于开证日 | UCP600第6条 |
装运期 | 货物实际出运不得晚于该日期 | |
交单期 | 一般为装运后21天内(需在有效期内) |
以上信息综合自多国贸易惯例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相关条款。如需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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