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医】 responsibility
【经】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举证的责任”对应的英文术语为"burden of proof",指在诉讼或争议中,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包含提出证据(burden of production)和说服裁判者(burden of persuasion)两层核心内涵。以下从法律实践角度分述其要义:
基本概念
“举证的责任”要求主张特定事实的一方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若未能履行,将承担败诉风险。英美法系中分为:
分配原则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但存在例外: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官方英译参考:
"The parties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facts they allege."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英译本,2020)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301
区分举证责任转移(shifting burden)与说服责任固定原则,强调初步证据不足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
《元照英美法词典》
将“burden of proof”定义为:“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须证明争议事实的责任”,并指出其包含证据提出与说服两阶段。
来源: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2019修订版)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强调说服责任需达到特定证明标准(如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未履行举证责任将直接导致:
权威来源引注:
举证责任是法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证明,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解释:
双重含义
法律规范
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司法解释第90、91条,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特殊侵权案件(如医疗纠纷)可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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