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舉證的責任”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urden of proof",指在訴訟或争議中,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包含提出證據(burden of production)和說服裁判者(burden of persuasion)兩層核心内涵。以下從法律實踐角度分述其要義:
基本概念
“舉證的責任”要求主張特定事實的一方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若未能履行,将承擔敗訴風險。英美法系中分為:
分配原則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但存在例外: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
明确規定當事人對主張的事實有舉證責任,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
官方英譯參考:
"The parties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facts they allege."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英譯本,2020)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301
區分舉證責任轉移(shifting burden)與說服責任固定原則,強調初步證據不足可直接導緻駁回起訴。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将“burden of proof”定義為:“當事人為避免敗訴而須證明争議事實的責任”,并指出其包含證據提出與說服兩階段。
來源: 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修訂版)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強調說服責任需達到特定證明标準(如民事案件的“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未履行舉證責任将直接導緻:
權威來源引注:
舉證責任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需提供證據證明,若無法證明則需承擔不利後果。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
雙重含義
法律規範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及司法解釋第90、91條,明确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民事訴訟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特殊侵權案件(如醫療糾紛)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行政訴訟
主要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依職權調取證據,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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