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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的責任英文解釋翻譯、舉證的責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分詞翻譯:

舉證的英語翻譯: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責任的英語翻譯: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舉證的責任”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urden of proof",指在訴訟或争議中,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包含提出證據(burden of production)和說服裁判者(burden of persuasion)兩層核心内涵。以下從法律實踐角度分述其要義: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内涵

  1. 基本概念

    “舉證的責任”要求主張特定事實的一方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若未能履行,将承擔敗訴風險。英美法系中分為:

    •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duction):初步提供證據的責任;
    • 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使裁判者确信主張成立的最終責任。
  2. 分配原則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但存在例外:

    • 特殊侵權案件(如醫療事故)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reversed burden of proof);
    • 刑事公訴案件中,控方始終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二、權威法律依據

  1.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

    明确規定當事人對主張的事實有舉證責任,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

    官方英譯參考:

    "The parties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facts they allege."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英譯本,2020)

  2.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301

    區分舉證責任轉移(shifting burden)與說服責任固定原則,強調初步證據不足可直接導緻駁回起訴。


三、學術定義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将“burden of proof”定義為:“當事人為避免敗訴而須證明争議事實的責任”,并指出其包含證據提出與說服兩階段。

    來源: 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修訂版)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強調說服責任需達到特定證明标準(如民事案件的“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四、實踐意義

未履行舉證責任将直接導緻:


權威來源引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英譯本,全國人大官網
  2.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U.S. Courts
  3.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舉證責任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需提供證據證明,若無法證明則需承擔不利後果。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與法律依據

  1. 雙重含義

    • 行為責任(主觀責任):當事人需主動收集并提交證據以支持主張,如《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 結果責任(客觀責任):若案件事實真僞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需承擔敗訴風險。
  2. 法律規範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及司法解釋第90、91條,明确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二、不同訴訟類型的適用差異

  1. 民事訴訟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特殊侵權案件(如醫療糾紛)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 行政訴訟
    主要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曆史淵源與功能

四、例外情形

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依職權調取證據,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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