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unity ownership
"集体所有"作为中国特色的所有制形式,在汉英对照法律术语中译为"collective ownership",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的制度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该制度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所有制结构分析,集体所有具有三个核心特征:①所有权主体为特定劳动者集体(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管理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③收益分配遵循"按劳分配"与集体积累相结合原则。这种制度既区别于国家所有制(state ownership)的全民属性,也不同于私人所有制(private ownership)的个人属性。
在汉英法律翻译实践中,《元照英美法词典》将"集体所有权"定义为"a form of public ownership where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are owned and managed by a collective group of workers"(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该制度在农村土地管理领域体现最为典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集体土地须经法定程序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世界银行2023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报告》指出,集体所有制度在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建议应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机制。这一制度创新既继承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又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制度安排。
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特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规定可归纳如下:
集体所有指生产资料由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经济制度。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据《宪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特征 | 集体所有制 | 全民所有制(国有) |
---|---|---|
所有权主体 | 特定集体组织 | 国家 |
覆盖范围 | 局部性(如村、企业) | 全国性 |
管理方式 | 集体成员共同决策 | 国家统一管理 |
(综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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