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unity ownership
"集體所有"作為中國特色的所有制形式,在漢英對照法律術語中譯為"collective ownership",指生産資料和勞動産品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占有的制度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明确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該制度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所有制結構分析,集體所有具有三個核心特征:①所有權主體為特定勞動者集體(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②管理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③收益分配遵循"按勞分配"與集體積累相結合原則。這種制度既區别于國家所有制(state ownership)的全民屬性,也不同于私人所有制(private ownership)的個人屬性。
在漢英法律翻譯實踐中,《元照英美法詞典》将"集體所有權"定義為"a form of public ownership where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are owned and managed by a collective group of workers"(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版)。該制度在農村土地管理領域體現最為典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集體土地須經法定程式才能轉為建設用地。
世界銀行2023年《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報告》指出,集體所有制度在保障糧食安全、維護農民權益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但建議應進一步完善集體資産股權量化機制。這一制度創新既繼承馬克思主義公有制理論,又結合中國農村社會實際,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産權制度安排。
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指生産資料或財産歸特定範圍内的勞動群衆共同所有,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規定可歸納如下:
集體所有指生産資料由全體成員共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經濟制度。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憲法》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特征 | 集體所有制 | 全民所有制(國有) |
---|---|---|
所有權主體 | 特定集體組織 | 國家 |
覆蓋範圍 | 局部性(如村、企業) | 全國性 |
管理方式 | 集體成員共同決策 | 國家統一管理 |
(綜合、、)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土地管理法》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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