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tenancy at will
according to; control; leave aside; press; push; refer to
【电】 press
apiration; desire; inclination; will; wish
【法】 animus; voice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经】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按意愿租赁"是合同法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租赁双方基于自由意志协商确定租赁条款的法律行为。该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有明确规定,强调租赁合同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法律出版社《民法典释义》,2021年修订版)。
其英文对应词为"voluntary lease agreement",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义,指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不受第三方强制干预的财产使用权转让协议。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在具体实践中,该模式常见于商业地产租赁领域。以北京CBD办公楼租赁为例,约63%的租约包含定制化条款,允许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调整租赁面积和使用权限(戴德梁行《2024中国办公楼市场报告》)。这种灵活的契约安排既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改革要求,也体现了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
“按意愿租赁”(即意愿租赁)是物业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特点在于租赁期限和延续方式的高度灵活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意愿租赁指租户与出租方通过协议,赋予租户一种期限不确定的物业使用权,租赁关系的延续或终止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主观意愿。这种租赁形式常见于物业管理场景,尤其在需要短期或灵活使用物业的情况下。
期限不确定性
与固定期限租赁不同,意愿租赁没有明确的起止时间,租期可随双方协商随时调整。例如,租户可能按月支付租金,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终止日期。
灵活的终止机制
理论上,任何一方均可未经提前通知中止租赁。但实际操作中,为避免纠纷,通常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租金支付的默认效力
若出租方继续接受租金,则视为默认租赁关系延续,此时租户的租用权依然有效。
普通租赁通常有固定期限(如1年),且终止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而意愿租赁更强调双方意愿的即时性,法律约束相对较少。
如需进一步了解租赁的通用定义,可参考权威来源对“租赁”的解释:指出租人将物品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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