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ull jurisdiction
integrity
【计】 full
【医】 integrity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完整的管辖权(Complete Jurisdiction) 指法律主体在特定范围内对案件、人员或事项拥有全面且排他的裁决权和管理权。这一概念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均强调权力行使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具体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权力范围的全面性
完整的管辖权要求主体对管辖对象具备立法、司法、行政的全方位控制力。例如,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公民和事务拥有完整的属地管辖权(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通常被默认享有这一权力(来源:《联合国宪章》第2条)。
法律效力的排他性
管辖权的“完整”意味着排除其他主体对同一事项的干预。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拥有排他性管辖权(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数据库)。
跨法域适用场景
该概念在涉外法律冲突中尤为关键。以美国法院判例为例,联邦最高法院在 Pennoyer v. Neff 案中确立,对非居民被告的完整管辖权需满足“实质性联系”原则(来源: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国际法限制与例外
尽管国家享有完整管辖权,但需受国际条约约束。例如,外交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管辖豁免(来源:联合国条约数据库),此时东道国的管辖权完整性受到特定限制。
汉英术语对照差异
中文“管辖权”对应英文“jurisdiction”,但英文语境更强调“司法管辖”维度,而中文术语在行政法、国际公法中的外延更广(来源:商务印书馆《牛津法律大辞典》汉译本)。
完整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同时具备审理该类型案件的权限(主题管辖权)及对当事人作出裁决的权限(个人管辖权),且以审判权存在为前提的综合权限。具体解释如下:
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法院需具备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法定权力。例如,基层法院通常管辖普通民事案件,而中级法院可能管辖重大涉外案件。
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法院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有效裁决。例如,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
审判权为前提
管辖权需建立在法院对该类案件具有整体审判权的基础上。例如,民事审判权范围内的案件才涉及具体管辖法院的划分。
若法院仅具备主题管辖权但缺乏对被告的个人管辖权(如被告与法院地无任何联系),则管辖权不完整,可能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
需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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