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官"作为法律术语在汉英词典中具有明确的双语定义及司法内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权威解释,该词对应英文"magistrate"和"judge"两种译法,具体指向需结合法系语境:
普通法系语境:指代具有初级司法权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主要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这类审判官依据《英国治安法院法》行使预审、签发令状等权限。典型如英格兰的治安法庭体系,其管辖权受《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9条限制。
大陆法系语境:对应"judge"的广义司法官概念,涵盖各级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审判官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定程序任命。
词源演变: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被定义为"司法机关中审理案件的官员",其构词法体现"审"(审查)+"判"(裁决)+"官"(公职人员)的司法职能组合,与英语"adjudicator"的词根"judic-"(判断)形成跨语言对等。
职能对比:较之普通法系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判官享有完整审判权,包括重大刑事案件审理、法律解释等职能,其权限更接近英美法系的"circuit judge"(巡回法官)。
该术语的英汉互译差异体现两大法系司法架构的本质区别,在涉外法律文书中需特别注意术语选择,避免因翻译偏差导致法律效力争议。
审判官是法律领域中对特定司法人员的通称,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审判官指在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民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的官员。该词既可作为法官、审判长等司法人员的统称,也可特指军事演习中判定胜负的裁决者。
唐代司法体系中的"四等官"制度已出现类似职能划分,判官作为第三层级官员负责具体案件审判,体现该角色在司法体系中的历史延续性。
除法律领域外,该词也用于比喻具备公正判断力的人。例如在争议调解中,常以"担任审判官"形容中立裁决者角色。
注:不同语境下具体指代可能略有差异,需结合上下文理解。如需法律专业解释,建议参考《法官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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