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
socialism
【法】 social justice
【经】 government properties
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概念,指在法律框架下由国家或集体代表全体人民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生产资料与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基础,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该概念包含三个层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彰显了公有财产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共同富裕中的制度优势。
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或称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核心概念,其含义和法律地位如下:
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两类: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其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这类财产。这一条款被纳入宪法总纲,体现其作为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地位。
公有财产主体具有单一性(如国家或集体整体所有),而“共有”是多个主体对同一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如个人合伙购房)。
• 经济基础:支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民生保障: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求的根本前提
• 国家安全: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物质源泉
扩展说明:公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宪法中,还通过《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具体法律细化。例如,国有土地转让需经法定程序,集体土地不得擅自转为非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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