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versal legacy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視角看,“全部遺産”指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及財産性權利義務的總和,其核心在于整體性和法律上的概括承受。以下是詳細解釋:
整體性財産集合
“全部遺産”并非單項財産的簡單相加,而是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權或合法權益的全部資産與負債構成的統一體。這包括: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确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
時間節點限定性
遺産範圍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産狀态為準。死亡後産生的收益(如遺産利息)或新增債務不計入“全部遺産”,但死亡前已存在但尚未分割/變現的財産(如未領取的養老金)屬于遺産範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Estate"的定義為“財産;遺産;地産”。
概括繼承原則
繼承人接受繼承即需以全部遺産價值為限承擔清償債務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體現權利義務統一性。
示例:若遺産總值100萬元,債務80萬元,繼承人最多承擔80萬元債務;若債務120萬元,繼承人無需以個人財産清償超額部分。
必留份制度優先
分割全部遺産前,需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留份”,剩餘部分再按遺囑或法定繼承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來源:《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正解:包括債權(如他人未償還借款)、履行中的合同權益(如租賃合同收益)等無形財産權。
正解:需經遺産管理人清算債務、稅務後,剩餘財産方可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産定義)、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限定繼承原則)
全國人大民法典全文(官方發布)
“Estate”詞條釋義(法律出版社)
第三十五條(遺産範圍的時間界定)
注:因術語解釋需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及權威工具書,部分專業釋義未提供網頁鍊接時,以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公認學術詞典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全部遺産"的法律定義和範圍可歸納如下:
一、核心定義 遺産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二、具體範圍
三、排除範圍
四、特殊說明
注:具體個案需結合財産性質、遺囑有效性、繼承順序等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處理複雜繼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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