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nforced vaca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医】 compulsion
abdication; demission; resignation
【经】 resignation
"强迫辞职"在汉英词典中通常对应"forced resignation"或"constructive dismissal",指用人单位通过非自愿手段促使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该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态:① 系统性排挤(systematic marginalization),包括撤除工作权限、孤立工作环境;② 心理施压(psychological coercion),如持续否定工作成果、散布负面评价;③ 变相降薪(disguised salary reduction),通过调整岗位或绩效考核制度削减合法收入。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明确禁止此类强迫劳动行为。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雇主有迫使离职的明确意图)和客观行为(存在持续性侵权行为)。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判例显示,超过83%的强迫辞职案件涉及歧视性因素。
员工遭遇此类情况时,建议:1) 保存书面证据链;2) 向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3)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劳动争议白皮书,此类案件的胜诉率达67%,平均获赔金额为6.2个月工资。
跨文化比较显示,中国《劳动合同法》较英国《就业权利法案》更强调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而欧盟《工作环境指令》则对精神压迫有更细化的认定标准。
以下是关于“强迫辞职”的详细解释:
强迫辞职(或称“逼迫离职”)指用人单位通过非直接辞退的手段,迫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被迫辞职”则特指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
类型 | 法律依据 | 补偿责任 | 典型手段 |
---|---|---|---|
强迫辞职 | 无直接法律条款,属变相辞退 | 员工主动离职则无补偿 | 调岗降薪、恶意绩效、孤立打压等 |
被迫辞职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 用人单位需支付N倍月薪补偿 | 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违法制度等 |
如需进一步法律指导,建议参考《劳动合同法》或咨询劳动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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