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essment
"強行征用"在漢英法律及行政語境中對應"compulsory requisition"或"forcible expropriation"的規範譯法。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政府機關在緊急狀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定授權,無需財産所有人同意而強制取得私人財産的行政行為。
中國《憲法》第十三條與《物權法》第四十四條共同構成其法律基礎,規定國家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依法征用單位及個人財産,但須給予公平補償。世界銀行《征用補償準則》強調該行為需符合"三要素原則":公共目的性、程式合法性、及時充分補償。
國際法層面,《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一條将"public interest"作為征用行為的核心要件,要求成員國保障被征用者的申訴權利。牛津法律數據庫對此補充說明,征用程式必須包含書面通知、財産評估、救濟途徑等法定環節。
“強行征用”指國家或權力機構基于特定需求,在未完全取得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強制使用個人或集體財産的行為。其核心特點和法律内涵如下:
法律依據與目的
強行征用需以公共利益或緊急情況為前提,例如搶險救災、基礎設施建設,且必須依法進行。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可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但需符合法定程式。
實施條件
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合法的強行征用需滿足上述條件,而“非法強征”指超出公共利益範圍、未履行法定程式或未給予補償的行為(如提到“不合理的強制征收”)。例如,若将征用土地用于商業開發,則屬于違法行為。
與“征收”的區别
征用多為臨時使用(如救災後返還),所有權不轉移;而征收是永久取得所有權(如土地轉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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