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banking law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经】 bank legislation
"普通银行法"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指规范商业银行基本经营行为、监管标准及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含义及英译如下:
中文释义
"普通银行法"并非中国现行法律的正式名称,而是学界和实务中对基础性银行监管法律的通称,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施行,2015年修订)。该法确立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及监管框架,区别于政策性银行、央行等专门立法。
英文对应术语
国际通用表述为"General Banking Law" 或"Commercial Banking Act",例如美国《国民银行法》(National Bank Act)和欧盟《信贷机构指令》(CRD IV)均属此类范畴。其核心功能是规范存款吸收、信贷发放等商业银行业务(参考:国际清算银行术语库 。
中文概念 | 英文法律术语 | 法律作用 |
---|---|---|
市场准入许可 | Banking License | 设定资本金、股东资格等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1-16条) |
审慎监管规则 | Prudential Regulation | 资本充足率(CAR≥8%)、拨备覆盖率等风险管控指标(《商业银行法》第39条) |
存款人保护机制 | 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 |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储户权益(《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 |
中国《商业银行法》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逻辑(如资本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满足: $$ text{资本充足率} = frac{text{核心一级资本 + 其他一级资本 + 二级资本}}{text{风险加权资产}} geq 10.5% $$ 此标准高于国际最低要求(8%),体现审慎监管原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指引 。
定义商业银行法为"规制存款机构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版)
注:以上法律链接均为中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官网有效地址(2025年7月核查),学术引用建议通过北大法宝(pkulaw.cn)或Westlaw数据库获取权威文本。
普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其核心内容涵盖银行从设立到终止的全流程监管。以下是具体解释:
普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权利、义务及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日常运营和风险管理。它属于银行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央银行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形成互补,前者侧重微观经营,后者侧重宏观调控。
机构准入与资格限制
规定银行法人资格条件,例如比利时要求银行必须以商业公司形式设立。中国则通过《商业银行法》明确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审批程序等要求。
业务规范
包括存款吸收、贷款发放、支付结算等核心业务的操作规则,例如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考《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
资本与风险管理
明确自有资本分配、审慎经营规则(如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引入国际标准如“巴塞尔核心原则”。
监管与法律责任
涵盖日常监督、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违规处罚措施(如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如需了解中国相关法规,可参考《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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