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rporation aggregate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普通法人"的术语解析需结合两大法系背景:
普通法语境(Common Law)
指采用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的法律主体概念。其核心特征包括:
中国法语境(Civil Law)
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法人"概念源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第57条),与普通法中的"Legal Person"对应,但分类逻辑不同:
注:中国法律无"普通法人"的法定分类,该词多为学术对比用语。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Common Law Jurisdiction"为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域,其法人制度强调"法人拟制说"(Fiction Theory),即法人资格由国家特许授予。详见专业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Westlaw)。
《民法典》体系对照
中国法人分类严格遵循成文法框架(《民法典》第三章),与普通法下以判例演进的法人治理模式(如"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形成鲜明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库可查相关判例差异。
在汉英翻译中需严格区分语境:
学术引用指引:
深入分析可参考《比较法视野下的法人分类研究》(中国法学网,2023)及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ALI官网),避免跨法系术语混淆。
关于“普通法人”这一表述,需结合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分类进行解释。以下为综合说明: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并非自然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例如公司、学校、基金会等。
法律上通常将法人分为以下三类():
“普通法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推测可能指以下两类:
如需进一步了解某类法人的定义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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