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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英文解释翻译、破产管辖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bankruptcy jurisdiction

分词翻译:

破产的英语翻译: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经】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管辖权的英语翻译: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专业解析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释,"破产管辖权"(Pòchǎn Guǎnxiá Quán)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权力范围及具体划分。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两层:


一、中文法律语境下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管辖权指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地域分工。具体表现为:

  1. 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对破产案件具有优先管辖权(《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2.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复杂或市级以上注册企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二、英文对应概念解析(Insolvency Jurisdiction)

在英美法系中,"Insolvency Jurisdiction" 强调法院对破产程序的法律效力范围,尤其涉及跨境破产:

  1. 主程序管辖权(Main Proceeding):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地法院为核心,其裁决具有全球效力(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第16条)。
  2. 非主程序管辖权(Non-main Proceeding):针对债务人在他国的营业机构,效力限于当地资产(《美国破产法》第15章)。
  3. 国际协调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效力需符合互惠及公共政策(欧盟《破产程序条例》Recital 23)。

三、典型案例体现的管辖权冲突

太子奶集团破产案(2011)中,湖南株洲中院依据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行使管辖权,而境外债权人主张适用跨境破产规则,凸显地域管辖与国际管辖的冲突。该案最终通过最高法协调实现资产统一处置(参见《中国破产审判白皮书》)。


权威来源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第三条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1997)
  3. 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条例(第2015/848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直接链接,请通过中国人大网、联合国贸法会官网或欧盟法律数据库查询原文。)

网络扩展解释

破产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定职权范围,属于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或机构无权受理。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地域管辖原则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需注意:

  1.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优先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核心地点为准;
  2. 注册地:若无办事机构,则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管辖依据。

二、级别管辖划分

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层级确定法院级别: | 法院层级 | 管辖范围 | |---------|---------| | 基层法院 | 县、县级市、区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 | | 中级法院 | 地级市及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
(含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

三、特殊情形处理

当企业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例如某公司注册在A市,但总部设在B市,则应由B市对应级别法院管辖。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该制度设计旨在便于调查取证、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兼顾案件复杂程度与司法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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