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lien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平衡法上的留置權(Equitable Lien) 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Equity)下的一種擔保權益,其核心在于通過法院判決或公平原則(而非實際占有或合同約定)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特定財産的優先受償權。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權利性質
衡平法留置權不依賴對財産的物理占有,而是基于公平正義原則産生。當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如支付合同款項、返還不當得利)時,債權人可向衡平法院申請對該財産設立留置權,确保債務清償。例如,在不動産交易中,買方已支付定金但賣方違約,買方可能獲得對該房産的衡平法留置權以追償損失。
設立條件
需滿足衡平法救濟的基本要件:
法律效力
權利人可通過司法程式拍賣財産并優先受償。其效力區别于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
典型適用場景包括:不動産買賣違約、婚姻財産分割、信托財産管理争議等衡平法介入領域。例如,離婚訴訟中一方為家庭房産支付首付,法院可能為其設立衡平法留置權以保障出資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
由于“平衡法上的留置權”在提供的搜索結果中未明确涉及,且中國法律框架下通常将留置權視為法定擔保物權而非基于衡平法(Equity)的權利,以下結合現有資料和相關法系背景進行解釋:
中國法律中的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若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依據是《民法典》第447條,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約定即可成立。
注:“平衡法”可能指英美法系的衡平法(Equity),其留置權(Equitable Lien)通常指法院基于公平原則賦予的權利,與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并列。但中國法律體系未采用此分類,留置權均按成文法規定執行。
若參考英美法系:
“平衡法上的留置權”可能指向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留置權,但需注意術語的準确性。在中國法律框架下,留置權是法定、物權性的權利,其成立和行使嚴格遵循《民法典》規定。若需進一步探讨不同法系下的差異,建議結合比較法資料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4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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