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 of equity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计】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医】 regulation; rule
【经】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平衡法规则(Doctrine of Equitable Balancing)是普通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旨在通过权衡各方利益实现个案公正。其核心内涵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 平衡法规则起源于15世纪英国衡平法院的司法实践,用于弥补普通法的刚性缺陷。《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法院在无法适用明确法律规则时,通过比较各方损害程度作出的裁判原则",强调实质正义优于形式正义的司法哲学。
适用标准与考量因素 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 v. MercExchange(2006)案中确立四要素检验标准:
当前司法实践更强调动态平衡机制,如哈佛法学院2023年《衡平法重述》指出的"三维评估模型",要求法官综合考量时间维度(损害持续性)、空间维度(影响辐射范围)和主体维度(利益相关方权重)进行量化分析。这种演进使得平衡法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仍保持显著的解释力。
平衡法则是多领域通用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因应用场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主要解释方向:
平衡法则指宇宙万物通过动态调整维持相对稳定的规律,表现为“平衡→不平衡→新平衡”的循环过程。根据《一般平衡论》,具体包含六大原则:
狭义指系统内部各要素数量或质量的对等抵消状态,广义包含平衡与不平衡两种动态。例如物理学中力的平衡使物体保持静止,经济学中供需关系调节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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