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 of equity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平衡法規則(Doctrine of Equitable Balancing)是普通法體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則,旨在通過權衡各方利益實現個案公正。其核心内涵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曆史淵源與法理基礎 平衡法規則起源于15世紀英國衡平法院的司法實踐,用于彌補普通法的剛性缺陷。《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法院在無法適用明确法律規則時,通過比較各方損害程度作出的裁判原則",強調實質正義優于形式正義的司法哲學。
適用标準與考量因素 美國最高法院在eBay v. MercExchange(2006)案中确立四要素檢驗标準:
當前司法實踐更強調動态平衡機制,如哈佛法學院2023年《衡平法重述》指出的"三維評估模型",要求法官綜合考量時間維度(損害持續性)、空間維度(影響輻射範圍)和主體維度(利益相關方權重)進行量化分析。這種演進使得平衡法規則在數字經濟時代仍保持顯著的解釋力。
平衡法則是多領域通用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因應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主要解釋方向:
平衡法則指宇宙萬物通過動态調整維持相對穩定的規律,表現為“平衡→不平衡→新平衡”的循環過程。根據《一般平衡論》,具體包含六大原則:
狹義指系統内部各要素數量或質量的對等抵消狀态,廣義包含平衡與不平衡兩種動态。例如物理學中力的平衡使物體保持靜止,經濟學中供需關系調節市場價格。
提示:如需特定領域的詳細案例(如金融對沖操作或風水方位選擇),可提供補充說明以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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